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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   告 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被   告 鴻築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濬輔即楊亞學 被   告 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立凡 訴訟代理人 陳家婕 被   告 孫嘉璐即孫俐伶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5 日下午2 時 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 定準用同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葳格廣告 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7 年11月30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 707980250 號函廢止登記,則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被告葳格廣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立凡是否有合法代理權尚有未明,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明被告葳格廣告公司之清 算人為何人,並補正被告葳格廣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