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 告 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昶平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被 告 鴻築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濬輔即楊亞學
被 告 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立凡
訴訟代理人 陳家婕
被 告 孫嘉璐即孫俐伶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5 日下午2 時
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
按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
定
準用同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葳格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葳格廣告
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7 年11月30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
707980250 號函廢止登記,則原告於起訴時所列被告葳格廣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立凡是否有合法
代理權尚有未明,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查明被告葳格廣告公司之清
算人為何人,並補正被告葳格廣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