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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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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大成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劉瑞三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9,84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