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匯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林玓禧、林正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22,088元(計算式:3,229,932元+2,892,156元=6,12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