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茂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琪
上 訴 人 謝治強即緒暉環保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謝佳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1,2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
219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