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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茂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琪 上 訴 人 謝治強即緒暉環保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謝佳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1,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 219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