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德財
被 告 蔡榮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70,79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