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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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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德財 被   告 蔡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6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70,79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8 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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