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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 度重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及本院107年1月4日補費裁定記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661,7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2,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