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鳳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
度重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
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第2項及本院107年1月4日補費裁定記載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661,7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32,0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