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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祥生       (原為胡善棚由顧祥生於上訴時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綉雲、普瀛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8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本金部分)為新臺幣52,589,700元(22,589,700元+3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