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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羣 代 理 人 江雅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水湳分行 │106年8月31日│9,126元 │AK0000000 │ │ │ │司張錫漳 │ │ │ │ │ │ ├──┼─────────┼─────────┼──────┼──────┼──────┼──┤ │002 │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106年8月31日│180,616元 │AI0000000 │ │ │ │司賴献隆 │行 │ │ │ │ │ ├──┼─────────┼─────────┼──────┼──────┼──────┼──┤ │003 │秋民企業有限公司郭│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106年9月30日│206,567元 │MD0000000 │ │ │ │建雄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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