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美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錫羣
代 理 人 江雅惠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2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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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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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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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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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水湳分行 │106年8月31日│9,126元 │AK0000000 │ │
│ │司張錫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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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106年8月31日│180,616元 │AI0000000 │ │
│ │司賴献隆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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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秋民企業有限公司郭│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106年9月30日│206,567元 │MD0000000 │ │
│ │建雄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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