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尤金蓮即南亞印刷材料行
訴訟
代理人 賴慧玲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得利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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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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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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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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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羽國際有限公司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6年5月10日│5,250元 │0000000 │ │
│ │光美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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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羽國際有限公司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106年5月10日│6,300元 │0000000 │ │
│ │光美 │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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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兆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106年7月10日│6,300元 │0000000 │ │
│ │ │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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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黃啓銘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9月25日│22,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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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黃啓銘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7月25日│22,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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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黃啓銘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106年5月25日│22,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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