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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鍾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蘇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7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73號│ ├──┬────────────┬──────────┬──────┬──────┬──────┬──┤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賽宇細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7年2月28日│16,800元 │JA0000000 │ │ │ │賴美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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