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郭春華
代 理 人 王士銘
律師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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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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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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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寶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14 │1 │2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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