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孫良辰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5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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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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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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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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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總茂環保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6年8月28日│18,300元 │UA0000000 │ │
│ │司陳顯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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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昭和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106年7月15日│11,600元 │AC0000000 │ │
│ │ │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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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盟豐輪胎有限公司蘇│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106年7月31日│12,400元 │TKA0000000 │ │
│ │清圳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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