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大裕刷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文簧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8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唯誠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107年3月31日│20,684元 │KA0000000 │ │
│ │司劉再發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