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榮讚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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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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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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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07年2月28日│161,255元 │A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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