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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詮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7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楊澤淵 │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107年10月20 │54,600元 │0000000 │ │ │ │ │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