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浩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輝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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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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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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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浩笙科技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四│107 年8 月6 日│140,369 元│SMA0000000│ │
│ │司黃明輝 │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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