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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陸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北京旭陽宏業化工有限公司(Beijing Risun Hong       -ye Chemical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楊雪崗 代 理 人 康春田律師 相 對 人 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CPI Motor Co.) 法定代理人 朱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美金410,000元,換算新臺幣為12,265,970元(依聲請時即 民國107年6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917計算,美 金410,000元×29.917=新臺幣12,265,970元),依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 請人已繳納之2,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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