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事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5號 異 議 人 周啟弘 相 對 人 富雄鋼模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司他字第62號民事 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及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開庭審理時, 法官特別告知這次案件需要會同三位法官審理,所以等待時 間會比往常案件更久,過沒多久就開庭了,伊開庭時間過 了才知此事,立刻致電書記官,告知為何會在開完庭後才收 到法院公文,也有詢問可否救濟。今卻收到原裁定,要伊繳 交訴訟費用了事,為此提出異議云云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 三、經查: ㈠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依此裁定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 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 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 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 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 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 ㈡異議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3,600 元,因異議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豐救字第1 號民事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並由本院以107 年度豐勞簡字第3號、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判決訴訟費用均由異議人負擔等情,有 上開裁定書、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前揭案件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異議人應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依序 為2,100 元、3,150 元,計5,250 元,並依民事訴訴法91條 第3 項加計利息,並無違誤。又確定訴訟費額之裁定,僅係 計算異議人所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並無 變更確定判決之效力;異議人上開指稱事項,就前揭確定 判決合法與否加以爭執,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 審酌之事項。異議人既未提出證據證明本件命異議人應繳納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內容有何計算違誤之處,其以前詞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