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文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
本件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5,904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
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