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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文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立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4,855,904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 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 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