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竣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婷喻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淑娟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 上字第50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 徵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