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王俊志
相 對 人 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于雯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第一項
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
方同意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和解,自民國一O八年七月起至民國
一O八年十一月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萬元,餘款肆萬元於民
國一O八年十二月十日給付,
上開給付金額均匯入勞方指定帳戶
內(台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Z00000000000號,戶名王俊志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
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就民國一O八年九月十日、民國
一O八年十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
二月十日之應給付部分共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
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此有社團
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詎相對人
僅給付兩期款項,共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後,即未再付
款,至今尚欠壹拾玖萬元,相對人未履行履行
上揭調解紀錄
之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兩造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辦理調解成立,成
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揭調解紀錄附
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
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並未遵期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未
到期之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