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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王俊志 相 對 人 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于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 方同意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和解,自民國一O八年七月起至民國 一O八年十一月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萬元,餘款肆萬元於民 國一O八年十二月十日給付,上開給付金額均匯入勞方指定帳戶 內(台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Z00000000000號,戶名王俊志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 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就民國一O八年九月十日、民國 一O八年十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 二月十日之應給付部分共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 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 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此有社團 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詎相對人 僅給付兩期款項,共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後,即未再付 款,至今尚欠壹拾玖萬元,相對人未履行履行上揭調解紀錄 之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辦理調解成立,成 立內容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揭調解紀錄附 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 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並未遵期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未 到期之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