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世軒
相 對 人 一泰精密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嘉俊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1 月7 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654H1152 )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有關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
方即聲請人新臺幣3 萬3000元,並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
原因: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離職日期:107 年12月19日)之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3 萬300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
原因: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離職日期:107 年12月19日)
。因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故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
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
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已提出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654H1152 )為
證。依該調解結果,確實有如聲請人所主張的調解成立內容
。相對人既然沒有
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
上開規定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