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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葉貞妤 相 對 人 朝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2月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352H1034)調解成立,其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10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等,業於民國107年1 2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並 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於107年12月7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52H 1034)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 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 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