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葉貞妤
相 對 人 朝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朝國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2月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352H1034)調解成立,其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10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等,業於民國107年1
2月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惟相對人並
未履行調解成立內容
所載之給付義務,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
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於107年12月7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52H
1034)在卷
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
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該金錢給
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