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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家康商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書翰、簡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