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雅莉
訴訟
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泳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厚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本人於前次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110年4月1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被告將原告勞保高薪低報致原告
受損,
爰請求賠償及補足少給6%部分等語,似予追加
上開請求,
爰審酌紛爭一次性解決之利益,請原告確認上開主張之真意,如
欲為訴之追加,並請提出完整原因事實、
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