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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雅莉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泳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厚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原告本人於前次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110年4月1日向本院具狀表示:被告將原告勞保高薪低報致原告 受損,請求賠償及補足少給6%部分等語,似予追加上開請求, 爰審酌紛爭一次性解決之利益,請原告確認上開主張之真意,如 欲為訴之追加,並請提出完整原因事實、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