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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庭安律師 被上 訴 人 莊雯棋       陳美妎       賴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陳美妎、賴瑋玲因合法通知 未於準備程序最後期日、辯論期日到庭,經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查知上訴人所引不利於被上訴人陳美妎、賴瑋玲之證 人證詞之109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未合法通知被上訴人陳美 妎、賴瑋玲,不宜為一造辯論,為維護被上訴人陳美妎、賴瑋 玲之程序利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