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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安律師 被上 訴 人 莊雯棋       陳美妎       賴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 過新臺幣301,532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7,24 6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19,333元本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過新 臺幣300,701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5,454元 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24,777元本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金額加總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