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安律師
被
上 訴 人 莊雯棋
陳美妎
賴瑋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
過新臺幣301,532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7,24
6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19,333元本息」之記
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莊雯棋超過新
臺幣300,701元本息、給付被上訴人陳美妎超過新臺幣15,454元
本息、給付被上訴人賴瑋玲超過新臺幣24,777元本息」。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金額加總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