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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美妎       賴緯玲       莊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賴瑋玲」之記載,應 更正為「賴緯玲」。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