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祥雲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敬貿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庭安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美妎
賴緯玲
莊雯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賴瑋玲」之記載,應
更正為「賴緯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