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月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清鑫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媺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 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財產權請求部分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80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然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暫免數 額為750元,是上訴人財產權請求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 (計算式:1,500-750=750);請求廢棄開立上訴人為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 計應徵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