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
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4 日
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
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