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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4 日 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