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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賴凱揚 兼訴訟代理 丁明義 人 被   告 天佑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淳 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裁判費業經本院核 定為新台幣8810元,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當庭裁定命原 告於14日內補正,已記明訊問筆錄在卷(見本院卷152頁) 。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足據(見本院卷157 至16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