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蔡詠豐
被
上訴人 榮慶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慶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40號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9,7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