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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蔡詠豐 被上訴人  榮慶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40號給付退休金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9,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