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黃期益
法定
代理人 黃義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108年8月12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34號
駁回原告
訴訟
救助聲請確定在案。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