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黃期益 法定代理人 黃義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城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業經本院於108年8月12日以108年度救字第134號駁回原告訴訟 救助聲請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