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澤鍛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鑫澤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春廣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
196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8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