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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田又瑄 被   告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聯生 訴訟代理人 姜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庭前閱卷,並就本院於上 次言詞辯論終結依職權所查得GOOGLE地圖上所顯示系爭西屯店 、忠明店之相對位置、車程等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