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田又瑄
被 告 茂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聯生
訴訟代理人 姜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請
兩造於庭前
閱卷,並就本院於上
次
言詞辯論終結後
依職權所查得GOOGLE地圖上所顯示
系爭西屯店
、忠明店之相對位置、車程等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