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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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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2號
原      告  劉清山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3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10年8月26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0號判決1份及該案卷宗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