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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劉信亨 原   告 陳文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49 號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 臺幣(下同)26萬7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