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62號
原 告 陳秋潭
訴訟
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
被 告 宏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喻方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 人 陳俊愷律師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
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3日上午9時15
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到院(
繕本《含證物影
本》請逕寄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關於原告聲明請求自94年7月起至108年6月止(下稱前開
期
間)勞工退休金6%差額新臺幣(下同)75,792元(詳原告
民事準備(二)狀第2頁及其附表
所載)部分,原告應就前
開期間之原告主張各月原來應提繳金額(請提出
主管機關於
前開期間、各年度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並據
此
予以核算),扣除被告於前開期間各月實際提繳之數額,
其各月之實際差額及合計總額為何之明細表到院(並請以EX
CEL制作前開各欄位數額及加總之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