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2號 原   告 陳秋潭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宏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喻方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複代理 人 陳俊愷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3日上午9時15   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物影   本》請逕寄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關於原告聲明請求自94年7月起至108年6月止(下稱前開期   間)勞工退休金6%差額新臺幣(下同)75,792元(詳原告   民事準備(二)狀第2頁及其附表所載)部分,原告應就前   開期間之原告主張各月原來應提繳金額(請提出主管機關於   前開期間、各年度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並據   此予以核算),扣除被告於前開期間各月實際提繳之數額,   其各月之實際差額及合計總額為何之明細表到院(並請以EX   CEL制作前開各欄位數額及加總之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