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阿迪(ADI DEPUTRA)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迪丁(DIDIN HALIDIN)
杜亞納(DURYANA)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
可欣(KHOSIM NURSEHA)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
菲克利(MUHAMAD FIKRI)
歐甘(MUHAMMAD OGAN)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西帝(SITI AMINAH)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江金山
複 代理人 吳翠華
複 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
被 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追加 被告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宏
追加 被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追加 被告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世新國際人力
資源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
上開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