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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   告 阿迪(ADI DEPUTRA)       蒂拉(DELLA SINTIA MAYANG SARI)       迪丁(DIDIN HALIDIN)       杜亞納(DURYANA)       德微(DWIFATKHUR ROHMAN )       可欣(KHOSIM NURSEHA)       發立斯(M.FARRIJ AJIL NASR )       亞胡比(MH.YAHUBI ABUN BASAR)       伊諾(MOHAMAD IBNU SYAHIDDIN ASYARI)       莫哈馬(MOHAMAD ULIL ALBAB )       菲克利(MUHAMAD FIKRI)       歐甘(MUHAMMAD OGAN)       李其(RIKI BAYU SAPUTRA)       西帝(SITI AMINAH)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建國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江金山 複 代理人 吳翠華 複 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世新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澄 追加 被告 晉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宏 追加 被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追加 被告 麥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寳勲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7、7815、9574號 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原告及被告世新國際人力 資源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亦均表示對於在上開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沒有意見,是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