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82號
原 告 翁榮呈
訴訟
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海森
被 告 楊安得
被 告 楊永昌即利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詩容
被 告 張宗照
被 告 吉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關於原告實際雇主為何人,尚有調閱其他
卷證並命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9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