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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施學銓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複 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李偉廷律師 被   告 永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87年8 月1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 外務專員,於103 年1 月間向被告表示欲退休,經被告於10 3 年1 月15日為原告辦理勞工保險退保,兩造並結算退休金 約新臺幣(下同)1,302,000 元(金額有誤),然被告並未 給付。查原告為00年0 月00日生,103 年1 月15日辦理勞 工保險退保時,年齡為58歲又9 個月,於被告公司任職年資 計15年5 月又16日,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 款規定,得自 請退休。再依原告退休時勞動基準法第55條之規定,原告年 資應以30.5個基數計算【計算式:(15年×2 )+0.5 = 30.5】,以原告退休前1 個月平均工資42,000元計算(原告 退休前6 個月每月薪資均為42,000元),原告可請求退休金 為1,281,000 元(計算式:30.5×42,000=1,281,000 )。 為此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28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答辯則以:原告於103 年1 月15日辦理退保係為領取勞 工保險老年年金,當時被告法定代理人詢問原告是否要一起 辦理退休,然原告表示沒有要退休,且自該時迄今均仍在被 告公司工作。若兩造確有於103 年1 月15日結算退休金,原 告為何多年來均未為請求?被告又為何要再用同樣之薪資繼 續僱用原告,並繼續累積年資?原告主張並合理。據上, 原告於103 年1 月間既未申請退休,被告依法尚無需給付原 告退休金,是原告本件請求應無理由。應待原告日後確實辦 理退休後,再依法給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 其於103 年1 月間,年滿55歲且任職被告期間超過15年,符 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 款自請退休之條件,固為被告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41頁)。然其主張於當時確有向被告請求 退休乙節,則被告所否認。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 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查原告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21 頁)、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見本院卷第63 頁),佐證其確於103 年1 月15日自被告公司離職退保。然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4 月26日保普老字第1086005711 0 號函說明:「……三、查永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 1 月14日為施學銓君提出申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本局 核定自103 年1 月起按月於次月底發給,並依所送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申請書所載離職退保日期於103 年1 月15日逕予退 保在案,非由該單位申報施君退保,故無該單位申報施君退 保相關文件。……」(見本院卷第61頁),足認被告公司於 103 年1 月14日雖為原告申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然未 同時替原告辦理退保。則被告辯稱僅係配合原告要求,先替 其申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原告未同時對其為退休之請 求等語,尚非不可採信,尚難僅以原告所提前開證據,即認 原告主張其於103 年1 月間有向被告表示退休乙節為真。 佐以原告自承於103 年1 月15日後,仍持續不斷在被告公司 任職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第94頁),顯然與一般退休後 即不再任職,或離職一段時間後始再任之常情不符,亦難認 被告於103 年1 月間,有何同意原告於不間斷任職之情形下 ,先行辦理退休,然仍維持原職位、薪資如常上班之動機。 此外,原告就其確有於103 年1 月15日向被告自請退休,兩 造並因之結算年資乙節,即未能提出任何其他證據佐證,自 難認其主張可採。 肆、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於103 年1 月間向被告自請退休乙情, 要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退休金1,28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之。 伍、本件判決之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一一論述。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