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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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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秉宸 法定代理人 蔡李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貿通運有限公司、林育洲、洪貴妹間因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4 萬3,9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187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 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