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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吳祐嘉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