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吳祐嘉
訴訟
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
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映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
,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
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