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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陳雅雯 被   告 台灣牛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玉田浩司 訴訟代理人 陳珮云 當事人間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星期三上午 10時10分到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就有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負 擔舉證責任,請自行偕同證人吳承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