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戴忠義
訴訟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被 告 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柯坤成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辯論終結後,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富邦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新事證),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26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併請被告就
之前願意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賠償原告部分,提出給付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