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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戴忠義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崇聖律師 被   告 奇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柯坤成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後,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富邦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新事證),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26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併請被告就 之前願意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賠償原告部分,提出給付方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