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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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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黃渝婷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哈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憲 訴訟代理人 吳光長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請補正由「哈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答辯狀及民事委任狀(公司章請使用「哈伯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勿使用「哈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專用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