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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解散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廖偉註 代 理 人 吳俊龍律師 相 對 人 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娸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萬元,此有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萬元,依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