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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李佩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最新股東名簿(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