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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素秋 相 對 人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 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之裁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兼」字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