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素秋
相 對 人 聚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相對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
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之裁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
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
兼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兼」字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